西安财经学院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安财经学院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颁发的、具有唯一性和不变性的学校法定代码标识。分为正本、副本及电子副本(IC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严禁出租、出借、冒用、转让、伪造、变造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由党政办公室综合科指定专人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五条 组织机构代码证必须妥善保管,防止被盗、遗失、损毁或涂污,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工作,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 当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党政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 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情况必须如实登记,每年应对使用情况进行整理、归档。
第三章 使用申请
第八条 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仅限于校内部门或教职工申请使用。主要用于办理:
(一)法律诉讼、公证等事宜;
(二)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三)申报科研项目、科技成果、申请专利等事宜;
(四)办理土地、房产登记、产权证明等事宜;
(五)办理公务车辆牌照、年检等事宜;
(六)办理公派出国、因私出国等事宜;
(七)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因公使用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的部门,须在党政办公室登记,填写《西安财经学院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申请表》经审核通过后方可领取。
第十条 教职工个人办理因私出国手续使用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应填写《西安财经学院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申请表》,经党政办公室审批登记后方可领取。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代码证不提供原件(包括副本),校内职能部门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原件(包括副本),由申请部门填写《西安财经学院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申请表》或出具书面材料,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借用。
第十二条 借用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副本)、IC卡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对其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用作他用,并在规定的期间内按时归还。
第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应对相关部门及个人提出的使用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并在复印件上载明用途、有效期限及编号;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由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保管不善造成丢失的;对于审批部门把关不严,造成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对于违法违规使用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使用伪造、变造组织机构代码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未构成犯罪的,学院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责任人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2016年3月10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