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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作者:党政办公室   时间:2016-05-0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和《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教办厅〔2013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机关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党群组织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是指根据工作需要,使用行政事业经费接待来校检查指导工作、参加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的上级部门、兄弟院校、友好合作单位等执行公务的人员。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机制

第五条 实行公函商榷制度。来校执行公务、交流的人员需要接待时,派出单位应向我校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经商榷后方可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因工作需要,学校可发邀请函,邀请重要客人来校访问并安排接待。

第六条 上级单位来校例行工作检查,可根据工作时间周期情况,由接待单位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按照公务接待审批程序及要求可安排工作餐或住宿。

第七条 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的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接待部门填写《西安财经学院公务接待审批表》(附件1),按程序审批后开展公务接待工作。

第八条 学校实行分级分类承办公务接待任务机制。党政办公室与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接待保障单位共同协作,分级分类承办公务接待任务。公务接待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具体工作,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准确衔接。

(一)上级领导机关、有关单位、兄弟院校及重要嘉宾来访,如涉及学校全面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接待任务,制定接待计划,对接待活动做出安排。根据接待对象和来访内容,党政办公室可协调有关校领导、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共同参与接待。

(二)来访对象主要目的是调研考察学校专项工作或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工作的,由对口部门或二级学院负责承办接待任务并做好接待安排,如有关活动内容涉及学校多个二级单位,可由党政办公室协调。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九条 规范接待用餐

(一)接待对象来校公务活动,应当按其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应严格按照公务接待审批程序办理。工作餐一般安排在校内进行,不得去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工作餐应以家常菜为主,突出地方特色和风味,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自助餐。

(二)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营业性协议接待场所的日常用餐标准为:一类接待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二类接待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三类接待每人每天不超过160元。营业性协议接待场所的工作餐标准为:一类接待每人不超过200元,二类接待每人不超过180元,三类接待每人不超过160元。校内接待场所工作餐标准为:一类接待每人不超过180元,二类接待每人不超过160元,三类接待每人不超过140元。

(四)因飞机、火车误点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回校就餐的,可在校外就近安排客人用餐,用餐标准参照校内工作餐执行。一般不得借出差在外宴请。外出因工作需要确需宴请对方的,事前应征得有关校领导批准,接待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公务接待标准。

第十条 规范接待住宿

(一)接待对象来校公务活动,原则上就近安排住宿,费用由接待对象承担。住宿用房以客人需求为主,接待单位协助办理。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鲜花水果等。

(二)接待对象属参加会议的,按会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规范接待用车安排

(一)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能合并用车的不单独派车。科学安排通行线路,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兄弟院校领导和学校邀请的重要客人来校视察、访问、调研或交流,由党政办公室合理安排活动车辆。校外一般工作人员来校调研、交流,原则上不安排公务活动车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十三条 实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西安财经学院公务接待清单》(附件2),经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后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 规范公务活动报销凭证。报销公务接待费用须提供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和财务票据等。报销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处不予报销。接待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的方式结算,一般不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或违规变通、转嫁接待费用。

第五章 接待要求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及活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学校主要领导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八条 接待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公务接待工作中的铺张浪费、假公济私、私自赠送或接受礼品礼金等问题,做到廉洁自律。

第十九条 对按规定有保密要求的接待工作,承担接待工作的单位、部门和参与接待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加强接待文件和会议资料的管理,切实做好接待保密工作。

第六章 问 责

第二十条 加强对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的监督检查。财务处要加大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的审核力度,严格管理;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要强化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监督检查和审计,杜绝漏洞,同时要将公务活动经费开支使用情况纳入问责范围,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有效查处和责任追究;学校按年度对各单位公务接待费使用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关外事接待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务外出活动参照《西安财经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西财财发[2015]1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428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