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大学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有关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陕教工[2019]66号)《西安财经大学章程》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对《西安财经学院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西财党字[2015]8号)予以修订。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人才成长规律,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学校的领导,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民主集中制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六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保落实”作用。
(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决策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涉及重大行政事项主要由校长提出,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校长组织实施。党委讨论审定学校行政重大问题时,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长应列席会议,其他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人选。制定学校、院系干部工作规划,建立优秀年轻干部名单及培养措施。建立健全规范的干部管理机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领导人员联系专家学者工作制度,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加强高层次人才培育支持,强化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加强大学文化建设,以文化人、以美育人,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健全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明确院系党组织任免调整干部的范围和程序。持续推进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全覆盖,定期开展巡察工作,加强监督,确保院系党组织在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把握好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七条 党委书记作为学校主要负责人,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思想政治建设和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
第三章 党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 议事范围
党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监督执行党代会决议,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监督执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研究决定学校办学方向、办学理念、办学指导思想、发展定位等重大问题。
(三)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以及干部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决定学校事业发展建设规划和计划,包括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研究决定学校党政机构设置、变更、撤销,部门职责范围、岗位职责、考核办法、教职工岗位聘任和奖惩有关事项,处、科级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校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六)讨论决定党委重要会议的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党委领导的重要讲话和上报的重要文件;纪委、各基层党组织、党委各部门报请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基层党组织、领导干部和党员违纪案件的处理。
(七)研究决定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及统战、老干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八)研究决定教学、科研、人事管理、招生、就业等方面工作的政策性、全局性重大问题。
(九)研究决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职称评审、绩效分配、住房等重大改革方案。
(十)研究决定国内外交流合作规划和重大合作交流事项、学校自主成团的干部出国培训计划、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计划。定期听取国内外交流合作工作进展汇报。
(十一)研究决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预算调整资金单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各类经济活动开支项目;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设备采购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立项审批;审定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国有资产的批量处置;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审批校办产业规划、重大投资项目、贷款引资方案和重大经济协议。
(十二)研究决定校级以上先进模范和全国、省、市、区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
(十三)研究决定校园稳定安全、保密等有关事项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十四)研究决定副处以上干部、副教授以上教师的调出、调入。
(十五)讨论审定由校长提请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行政事项。
第九条 会议制度
(一)党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委员出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非中共党员校领导和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负责人作为秘书人员列席会议。
(三)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
第十条 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议题由书记、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各党政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提出议题,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送交党委办公室(涉及行政工作需要党委会研究的议题,由副校长送校长审阅后提交);党委办公室负责议题的收集汇总并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初审;初审后送党委书记审定。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党委书记应在会前征求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党委会只议定事先确定的议题,一般不讨论临时议题。
(二)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需要的应进行调研,提出可行性论证结论和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复杂事项应进行稳定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大经济决策的要有数据分析报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在报告上签字;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应全面掌握有关政策,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并考虑政策的连续性;涉及法律法规问题或涉及对外签署协议的重大事项,应由纪、监、审部门及法律顾问签署意见;议题属于学校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的,应先通过专门委员会讨论,专家提出明确意见后,再提交议题。
(三)凡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议题,上会前主办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明确意见。
(四)议题须在会议3天前提交;涉及重要制度拟定的议题,有关书面材料要在1周前发至参会人员,以便会议充分讨论;党委成员对送达的议题材料要进行认真阅读审核,有不同或修改意见应向党委办公室书面提出。
(五)议定议题时,先由主持人简单说明议题内容后,指定主管校领导或列席人员对议题进行说明和汇报。汇报结束后,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经认真讨论意见基本一致后,由主持人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决议。对一时意见不够集中或有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除紧急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酝酿、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六)需要通过表决决定的议题,必须经过表决形成决议。会议进行表决时,同一问题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表决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干部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推荐、提拔干部实行票决。
(七)会议议定的需要保密的议题,在决议形成前,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违者追究其纪律责任。
(八)凡会议研究事项涉及与会人员及亲属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决议实施与贯彻
(一)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确定专人记录。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要明确。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录音等文字、音像资料应存档保存。
(二)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党委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起草会议决议文件。会议纪要和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会议文件,经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三)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委员分工负责,按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党委办公室要及时对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向书记或有关党委委员进行汇报。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应向党委会议通报。
(四)党委会议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变化或出现新的情况,需要对决议内容做重大调整或变更时,由分管领导提出复议申请,党委书记批准,经党委会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形成详细的调研论证结论后,提交党委会重新议定。
(五)党委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严格遵守,坚决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并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决议形成执行时有任何与决议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委会议事制度违规决策,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书记办公会
(一)书记办公会是党委书记、副书记集体研究党务日常工作的会议。书记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协调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书记办公会的出席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有必要可请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列席。听取有关问题汇报时,党委有关部门或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列席会议。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及召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
1.讨论贯彻落实党委会确定的重要事项、重要工作;
2.讨论需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人才引进、经费预算等重要议题;
3.听取党委职能部门和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工作汇报;
4.交流学校日常党务工作情况。
第四章 校长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推进人事制度和薪酬制度改革,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预防财务风险。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凝练学科方向,优化专业结构,深化综合改革,推进“双一流”“四个一流” 建设。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办学、人才联合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有关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议事范围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研究和处理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的办公会议。讨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有关问题,决定有关事项,组织实施党委会有关决议,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方案。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
(二)根据党委会议的工作部署,制定具体的落实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审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包括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
(四)审议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行政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五)审议学校国(境)内外重大合作交流、联合办学、融资、重大项目投资方案;审议年度公派出国(境)访问计划;审定教职工(不含处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国(境)计划。
(六)审定学校具体规章制度、教学科研改革措施、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七)研究决定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教学管理与改革、科研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学生管理、后勤保障服务、国有资产管理等日常行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八)研究决定学校招生计划、就业、学生学籍管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九)研究决定学术机构人员、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等人员的聘任与解聘。
(十)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结果。
(十一)研究决定学校自主成团的教师出国(境)计划。
(十二)审议学校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岗位职责、考核办法,教职员工岗位聘任和行政奖惩有关事项。
(十三)研究决定预算调整资金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支出;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设备购置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项目立项审批;审定国有资产批量处置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事项;100万元以上项目的审计报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四)听取全校行政部门的工作汇报,协调部署全校性行政工作。
(十五)研究校长、副校长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十六)研究决定校长办公会需要提交党委会审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会议制度
(一)校长办公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办公室主任作为秘书人员出席会议。根据会议讨论议题需要,可邀请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出席校长办公会。在研究财务、人事、招标采购、基建项目、修缮工程、职称评审、科研立项等重要问题或相关制度废立时,纪委书记应出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讨论议题需要,由校长确定。
(三)校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对不属于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议题,由校长办公室转呈分管校领导研究解决。
第十七条 议事规则
(一)校长办公会议题由校长、副校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提出议题,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送交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议题的收集汇总并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初审,初审后报校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校长审定。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需提交党委会议最终审定的行政管理重要议题或其它重要事项,校长应在会前征求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校长办公会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二)凡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必要的都应有调研,提出可行性论证结论和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复杂事项应进行稳定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大经济决策的要有数据分析报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在报告上签字;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应吃透有关政策,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考虑政策的连续性;涉及法律法规问题或涉及对外签署协议的重大事项,应由纪、监、审部门及法律顾问签署意见;议题属于学校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的,应先通过专门委员会讨论,专家提出明确意见后,再提交议题。
(三)凡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议题,上会前主办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明确意见。
(四)议题须在会议2天前提交;涉及重要制度拟定的议题,有关书面材料要在1周前发至参会人员,以便会议充分讨论;校长办公会成员对送达的议题材料要进行认真阅读审核,有不同或修改意见应向校长办公室书面提出。
(五)对确定的议题,一般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校长办公会作综合汇报。会议决定在经出席会议人员充分讨论、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做出决定。
(六)校长办公会议事情况,凡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违者将追究其纪律责任。
(七)凡会议研究事项涉及与会人员及亲属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决议实施与贯彻
(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室确定专人记录。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要明确。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录音等文字、音像资料应存档保存。
(二)会议形成的决定由校长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或者根据需要起草相关文件。会议纪要和其他正式决议文件,经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由校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校长签发。会议纪要和决议文件,应呈送未参会的其他校领导和党委委员阅知。
(三)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落实。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校长。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应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四)校长办公会会议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变化或出现新的情况,需要对决议内容做重大调整或变更时,由分管领导提出复议申请,校长批准,经校长办公会应到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并形成详细调研论证结论后,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议定。
(五)校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按规定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上级组织或学校相关会议未改变或撤销该决议前,必须执行。
(六)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校长办公会议事制度违规决策,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校长专题会
(一)校长专题会是由校长、副校长主持研究其所分管行政日常工作的办公会议。校长专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协调、解决分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校长专题会由校长或副校长负责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议题,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有必要可请党委有关负责人出席。会议议题及召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校长专题会议事范围有:
1.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确定的重要事项、重要工作;
2.研究解决分管部门提出的工作问题;研究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议题;
3.听取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
4.交流学校日常行政工作情况。
(四)校长专题会研究的事项,必要时可整理形成会议纪要。
(五)校长专题会参会部门需将会议内容向本部门分管校领导及时汇报。
第六章 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必须由校党委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需经教代会审议后,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对重大问题必须以正式会议形式决策,不得以传阅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决策。
第二十一条 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一)由学校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相关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的工作思路和建议方案。凡涉及行政工作的重大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党委会讨论决定。
(二)召开党委会,根据党委会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被确定为会议议题的相关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党委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如有重大分歧,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三)学校分管领导负责执行党委会的决定。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调整党委会的决定,须由分管领导提出调整理由和建议,并报党委会讨论确定。
(四)在重大决策的实施过程中,应向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和群众及时通报情况,明确任务和要求,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发动,从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委决策的实施。
(五)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第七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党委书记负责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书记和校长要自觉按照议事规则,每周定期沟通。党委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二十四条 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六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落实高等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
第八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要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的原则,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加强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情况的自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建立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报告制度,学校党委要结合年度考核向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专题报告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执行情况。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评议、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个人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党委书记每年要采用党委扩大会的形式报告工作,校长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纪委每年要向党委会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纪律检查情况,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党委要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自身监督,自律自查,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按规定向群众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纪检监察部门每年要进行一次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学校的重要经济活动都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切实做好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党委要领导并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重大问题的决定,要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每年召开1~2次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发挥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学院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西财党字[20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