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部门:
院内各单位、部门的印章是经学院批准刻制的,只能以单位、部门名义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及工作业务的权责范围内使用,不得以部门及个人名义对外使用。但到目前为止,有些单位、部门的印章并未很好的发挥作用,为此,现就规范校内印章使用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各单位、部门的印章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对外使用,更不能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契约类文书。
2.各单位、部门在出具公文、信函和相关图表时须加盖部门印章,如未加盖部门印章,视为无效。
3.各单位、部门要指定专人管理印章。印章使用时,应经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由监印人员按规定登记后用印。
4.各单位、部门领导应经常监督、检查本部门、单位各类印章的使用情况,严防私用、盗用和不按制度对外使用印章,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特此通知
院长办公室
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