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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周洁     时间:2019-11-15   浏览次数:

西财大校发201950号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经2019年10月24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19年11月3日



西安财经大学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印章管理,明确印章使用范围,规范印章使用程序,确保学校印章权威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中办发 [1983] 37 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本办法执行。凡是不符合本办法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拒绝用印。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相比原文件,进一步明确印章类型)

(一)学校法定名称章,即“中国共产党西安财经大学委员会”印章、“西安财经大学”印章、“西安财经大学”钢印;(名称变更)

(二) 党委书记签名章(含亲笔签名),校长签名章(含亲笔签名);

(三)党委各部门、群团组织、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印章;

(四)各机关行政部门、各学院、直附属单位、所、中心、挂靠单位印章;

(五)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及钢印;

(六)其他经学校许可使用的印章。

第四条 校内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或更换印章。

第二章 印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 党委公章

党委公章代表学校党委权力、凭信和职责。用于以学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报告、公函等常规公文;以学校党委名义出具的聘书、奖状、请柬、证明等;各类申报材料、出国审批表等重要文件。其他特殊用印,必须经党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六条  学校公章

学校公章代表学校的法定名称,代表学校行政权力、凭信和职责。用于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报告、公函等常规公文;以及各类报表、项目申请书、成果申报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招生录取通知书、毕业生档案登记表、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学位证书、学历证明、各类证件等。其他特殊用印,必须经校长或分管副校长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七条 学校钢印

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包括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学位证、职称证、退休证、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等。

第八条  校领导名章

(一)党委书记名章

1.本科生和研究生入党志愿书

2.校领导明确批示使用党委书记签名章的其他文件、信函、证明等。

(二)校长名章

1.需要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各类报表、合同、协议、意向书以及委托书、任务书、申报表、审批表等;

2.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证明书、聘书及学校其他有关事务等。

3.校领导明确批示使用校长签名章的其他文件、信函、证明等。

第九条  业务专用章

学校业务专用章包括:学校合同专用章、学校介绍信专用章、政府采购、教务、财务等专用章、专业委员会印章等。  

第十条 部门印章

部门印章包括:学校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和直附属单位印章(含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印章)。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授权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党委公章、学校公章、学校钢印、校领导名章及其他校级印章。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业务专用章,各部门负责管理部门印章。

第十二条  管理原则与要求

(一)专人管理。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是学校公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行政科设专职人员负责学校公章的具体管理、存放、使用。各部门设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印章的具体管理、存放和使用。

(二)妥善保管。学校公章的使用地点在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未经批准,不准在办公地点以外使用。印章管理人员应注意印章的保养维护,确保印文清晰。

(三)规范流程。各部门在使用公章时要严格按照“西安财经大学用印申请单”(附件1)内容,完成审批程序,做好用印登记,以备核查。

(四)严格审核。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用印时应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了解用印内容,严禁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擅自用印,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单据或纸张上加盖印章。用印件涉及保密的,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随便翻阅和谈论。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应拒绝用印:

1.上报及下发的用印文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2.对外合同审批程序不全的用印件;

3.各部门用印人员未按规定执行用印审批程序;

4.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用印件;

5.未经职能部、处负责人审核及校领导签发批准的用印件;

6.非本校教职员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用印件;

7.其它不符合用印规定的用印件。

(五)规范用印。印章一般应盖在公文、公函落款的机关名称和发文时间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印文要求端正、清晰。用印时间为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寒、暑假期间用印时间为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发布的印章管理人员值班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及其它非上班时间用印的需提前进行预约。业务专用章仅限于专项业务使用。校内各部门印章仅限处理校内事务,确因工作需要,经部门书面申请,党委书记或校长授权后方可对外使用,未经授权严禁对外使用。

第四章 用印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用印申请与用印登记制度。各单位、各部门用印需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填写“西安财经大学用印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必要时需相关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或主要校领导)审批,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一)以学校名义颁发的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肄业证、毕业证明书、录取通知书以及各类证件、聘书、荣誉证书等用印。

(二)银行账户(包含网银)开立、注销材料用印。

(三)职能部门报上级单位各类材料、报表用印。

(四)教职工出国交流、访学、学习;学生公派留学材料用印。

(五)对外刊登广告、声明等用印。

(六)法人章用印。

(七)学校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用印。

(八)教职工办理其它因私事务用印。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常规性日常工作的,经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备案,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一)科研项目申报、科研合同、科研成果、科研奖励、专利申请、项目中审、结题材料等用印,需经职能部门审核备案,必要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二)在校学生参加学校项目自费留学材料用印,经职能部门审核备案,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三)在读(就读)证明、学生成绩单、学历学位证明翻译件经学院、教务部门、档案馆审核盖章后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获奖证书复印件由经办部门审验,学校不再用印。

(四)教职工开具在职证明、收入证明、身份证明等凭职能部门开具证明材料并加盖部门公章后,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五)其它经请示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后办理的常规性日常业务。

第十六条 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对外合作交流协议,经校长签署或经校长授权的代表签署后方可用印。

第十七条  学校授权委托书经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后用印;介绍信、便函经填写后用印,存根留存备查。

第五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收回

第十八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各级行政机构印章的刻制审批、启用、收回与销毁及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更名或撤消的处级单位旧印章须按相关规定及时送档案馆归档。

第二十条  学校处级机构负责其下属单位印章的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刻制印章程序

(一)学校处级机构和其它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各级实体性机构印章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机构成立的公文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统一刻制,并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发布启用印章的公文、留取印模后方可正式启用;如有旧印章,应同时宣布旧印章停止使用并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回收存档。

(二)学校处级机构、学院下属的科级单位原则上不再刻制印章。确实需要刻制印章的,由所属部门提出刻制印章的书面申请,附批准该单位成立的公文,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经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统一刻制;启用新印章须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留下印模后,方可正式启用。

(三)各部门业务管理专用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提交刻制印章的书面申请,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核并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一刻制。

(四)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各种科研性、学术性的非实体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如确实需要刻制的,需提交刻制印章申请和相关文件依据,并经该非实体机构分管校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办理印章刻制手续。

第二十二条 坏损印章更换程序

(一)印章一经发现坏损,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印章有关规定,确定印章的内容、规格、样式,经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刻制更换。

(二)坏损印章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回收存档。

(三)更换印章参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丢失印章申报程序

(一)学校印章(包括各部门印章)作为行使管理职能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并维护印章的权威性,规范印章管理,一旦发现印章丢失必须第一时间到所辖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详细说明。

(二)更换印章参照第二十一条。

(三)由于失职造成印章丢失,将进一步追究保管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印章的规格和式样

  (一)学校党委印章、学校公章的规格和样式,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学校分党委(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印章为圆形,直径4或3.8厘米,中心部位刊镰刀锤子图案,外刊组织名称。

(三)学校处级机构印章为圆形,直径4或3.8厘米,中心部位刊五角星图案,外刊单位名称。

  (四)学校处级机构的下属单位的印章为圆形,直径3.6厘米,中心部位刊五角星图案,外刊单位名称。

  (五)各部门业务管理专用印章,视具体用途可为圆形、椭圆形、三角形、长方形等,圆形直径不得超过3.4厘米,印章文字只限“持印单位名称+某某专用章”。

  (六)其它机构印章和特殊专用印章规格和式样,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所刊汉字一律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二十六条 分党委(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及处级机构的印章正式启用前,必须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留下印模,并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发布启用印章的公文后,方可正式启用;学校处级机构下属单位的印章必须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留下印模后,方可正式启用;启用新印章,如果有旧印章的,应同时宣布旧印章停止使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印章应交回而未交回、公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弄虚作假骗用印章、审批部门把关不严导致用印后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依据有关规定与程序,严肃追究当事人及部门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部门公章办理对外事务、签订合同或因业务专用公章审批程序不当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公章管理人和部门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私自刻制印章或使用伪造、变造印章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未构成犯罪的,学校依据相关制度给予当事人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校属各部门、学院参照本办法制定内部印章管理制度并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学院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即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