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大党发〔2019〕50号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党政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党政公文处理办法》经2019年10月2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10月31日校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安财经大学委员会
2019年11月5日
西安财经大学党政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文是学校党政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包括公文起草、校核、签发和印制;公文办理和传递;公文管理;公文立卷与归档等。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全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分别主管以学校党委和学校行政名义制发的各类公文,并分别对党委各部门和行政各部门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分类
第七条 学校公文的种类: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撤销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四)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有关部门周知或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单位询问。
(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请示事项。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学校公文的格式:
学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应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发文机关标志。上行文的机关标志是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使用主办机关名称。上行文的发文机关标志是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二字。
(四)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六)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七)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八)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九)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一)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二)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
(十三)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请示”类文件,需在附注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十四)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五)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六)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七)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九条 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9704-2012)国家标准,学校公文版式执行《西安财经大学公文格式应用规范》。
第十条 学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学校发文机关标志及适用范围:
(一)中共西安财经大学委员会文件
属下行文,主要用于以学校党委名义对内发文。党委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方针、政策,转发上级机关文件,部署、通报学校党委重要工作,批转职能部门和单位报告、请示等。
(二)西安财经大学文件
属下行文,主要用于以学校行政名义对内发文。学校转发上级机关和有关单位文件,发布学校有关行政事务的重要决定、重要工作部署,批转职能部门和单位报告、请示等。
(三)中共西安财经大学委员会
分上行文和平行文两种格式。
属上行文,主要用于以学校党委名义对上级行文。学校就党委有关重大事项、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等向上级请示、报告等。
属平行文,用于以学校党委名义向有关平行或不相隶属机关单位商洽工作、咨询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四)西安财经大学
分上行文和平行文两种格式。
属上行文,主要用于以学校行政名义对上级行文。学校就行政有关重大事项、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等向上级请示、报告等。
属平行文,用于以学校行政名义向有关平行或不相隶属机关单位商洽工作、咨询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五)中共西安财经大学委员会、西安财经大学文件
属下行文,用于学校党政就重大事项联合对内行文。
(六)中共西安财经大学委员会、西安财经大学
属上行文,用于学校党政联合向上级部门报告工作。
(七)中共西安财经大学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属下行文。主要用于以党委办公室名义传达学校党委指示,答复基层党组织请示,转发上级机关和学校党委各部门公文,批转党口部门报告、请示等。
(八)西安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属下行文。主要用于以校长办公室名义对校内各部门发文,传达学校行政议定的工作意见,宣布、安排、布置常规性的综合行政事务工作。
(九)中共西安财经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属平行文,用于在党委授权范围内,以党委办公室名义对外行文,报告、请示工作,商洽、咨询问题。
(十)西安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属平行文,用于在学校行政授权范围内,以校长办公室名义对外行文,报告、请示工作,商洽、咨询问题。
(十一)中共西安财经大学委员会办公室、西安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属下行文,用于学校党政授权范围内,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名义联合对内行文。
(十二)中共西安财经大学委员会办公室、西安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属上行文,用于学校党政授权范围内,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名义联合对上级部门报告工作。
(十三)中共西安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西安财经大学工会委员会文件、共青团西安财经大学委员会文件
属下行文,分别用于校纪委、校工会和校团委对内制发公文,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精神,部署、通报工作,答复报告、请示等。
(十四)中共西安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西安财经大学工会委员会、共青团西安财经大学委员会:
属上行文,分别用于校纪委、校工会和校团委对上制发公文,报告工作,请示问题等。
(十五)中共西安财经大学委员会会议纪要、西安财经大学校长办公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和传达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校长专题会等会议的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严格控制数量,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学校党政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经学校党委、行政同意或授权,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书记或校长签发后,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上报。学校内设机构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二)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向上级机关行文,党委、行政综合性工作分别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拟稿;具体业务工作按职责分工,由各职能部门拟稿,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后,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机要科统一编号对外行文。
(三)校内各部门向学校党委、行政行文,应按职能分别报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进行处理。
(四)向上级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可抄送其他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五)请示应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部门,根据需要抄送相关部门。
(二)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校党委、校行政的授权,可以向各基层党组织和各部门行文;学校其他部门不得向各基层党组织和各部门发布指令性公文,如对有关工作做出决策或进行部署,需要由基层党组织、基层业务部门或教学业务单位执行的,必须经校党委或行政同意后,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转发。
(三)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学校有权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第十七条 校内各部门不得擅自对外签署任何协议书、意向书等。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行政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党政部门必要时也可以联合行文,但必须经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转发。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九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二十条 公文起草部门对所起草的公文负主要责任,公文内容应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校党政领导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以学校党政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定)前,应当由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三)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公文应经学校党委或行政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党委、行政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的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联署部门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五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单位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提出拟办意见报学校领导批示或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重要公文应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办理结果应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七条 涉密公文应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进行传递或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陕西省涉密文电传输管理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八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及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部门归档,相关部门保存复制件。部门负责人兼任其他部门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部门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全校各基层党组织、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三十条 上级党、政来文和学校党、政公文分别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一管理。全校各基层党组织、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公文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按所定密级严格管理。
公文拟稿时要依法定密。各部门具体承办人员要依据《保密法》中国家秘密的范围,对工作中产生的事项采取“对号入座”的方法,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拟定密级,并提出定密依据。对派生秘密,根据上级部门的定密级别确定密级。
公文密级需要变更或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公文印发传达范围按发文单位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经发文单位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单位确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若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加盖复制单位戳记。翻印件应注明翻印单位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四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单位、上级机关或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五条 涉密公文应按发文单位要求和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机要科统一进行清退或销毁。
第三十六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
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七条 学校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随之合并管理;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学校档案馆。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部门应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纪委、工会和团委公文处理工作,按照各自系统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收文、发文通过OA办公系统提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机要科按照本办法进行电子公文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