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大学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印章管理,明确印章使用范围,规范印章使用程序,确保学校印章权威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中办发 〔1983〕 37 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实体印章和电子印章。实体印章是指由学校审批、制发的镌有文字、线条或者图案,用于文件鉴定或签署的具体工具。电子印章是指由学校审批、制发的电子数据载体,在一定期限内用以证明单位、持有人身份的数字工具,由印章电子版、数字证书、签名密钥组成。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类别
(一)学校党委公章、学校公章、学校钢印;
(二)学校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公章,各部门、学院(部)公章;
(三)经学校批准制作的各类业务专用章;
(四)校领导和各部门领导用于因公事务的名章(含签名章);
(五)其他经学校审定同意制作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 党委公章
党委公章代表学校党委权力、凭信和职责。用于以学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报告、公函等常规公文;以学校党委名义出具的聘书、奖状、请柬、证明等;申报材料、出国审批表等重要文件。其他特殊用印,必须经党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五条 学校公章
学校公章代表学校的法定名称,代表学校行政权力、凭信和职责。用于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报告、公函等常规公文;以学校行政名义出具的聘书、奖状、请柬、证明等;以及各类报表、项目申请书、成果申报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招生录取通知书、毕业生档案登记表、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学位证书、学历证明、各类证件等。其他特殊用印,必须经校长或分管副校长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六条 学校钢印
学校钢印适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用印,包括工作证、学生证、毕业(结业、肄业)证、学位证、职称证、退休证、毕业证明书等。
第七条 校领导名章
(一)党委书记名章
校领导明确批示使用党委书记签名章的文件、信函、证明等。
(二)校长名章
1.需要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各类报表、合同、协议、意向书以及委托书、任务书、申报表、审批表等;
2.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证明书、聘书及学校其他有关事务等;
3.校领导明确批示使用校长签名章的其他文件、信函、证明等。
第八条 业务专用章
学校业务专用章包括:学校合同专用章、学校介绍信专用章、政府采购、教务、财务等专用章、专业委员会印章等。适用范围由业务主管部门在本部门印章管理办法中明确。
第九条 部门印章
部门印章包括:学校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公章、各部门、学院(部)公章。适用范围在各部门、学院(部)印章管理办法中明确。
第十条 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和实体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十一条 实体印章与电子印章实行同级别管理。学校授权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党委公章、学校公章、学校钢印、校领导名章及其他校级印章。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业务专用章,各部门、学院(部)负责管理部门印章。
第十二条 管理原则与要求
(一)专人管理。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是学校公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行政科设专职人员负责学校公章的具体管理、存放、使用。各部门、学院(部)设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印章的具体管理、存放和使用。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与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签订《印章使用管理责任书》,人员信息变更后及时报备。原则上校内各部门印章仅限处理校内事务。
(二)妥善保管使用。学校公章的保管使用地点在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部门公章应在固定办公地点保管使用。未经批准,不准在办公地点以外使用。印章管理人员应注意印章的保养维护,确保印文清晰。
(三)规范流程。各部门在使用学校公章时要严格按照“西安财经大学用印申请表”(附件一)内容,完成审批程序,做好用印登记,以备核查。
(四)严格审核。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认真做好印章登记(记录)工作,以备日常检查。用印时应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了解用印内容,严禁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擅自用印,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单据或纸张上加盖印章。用印件涉及保密的,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随便翻阅和谈论。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应拒绝用印:
1.上报及下发的用印文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2.对外合同审批程序不全的用印件;
3.各部门用印人员未按规定执行用印审批程序;
4.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用印件;
5.未经职能部门审核及校领导签发批准的用印件;
6.非本校教职员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用印件;
7.其它不符合用印规定的用印件。
(五)规范用印。印章一般应盖在公文、公函落款的单位名称和发文时间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印文要求端正、清晰。落款单位名称必须与印章内容一致,属代章的应在落款处注明“(代章)”字样。
第四章 用印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用印申请与用印登记制度。各部门、学院(部)用印需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实体印章用印,需填写“西安财经大学用印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必要时需相关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或主要校领导)审批,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一)学校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用印;
(二)法人章用印;
(三)以学校名义颁发的学生证、毕业(结业、肄业)证、学位证、毕业证明书、录取通知书以及各类证件、聘书、荣誉证书等用印;
(四)以学校名义出具的便函、对外刊登广告、声明等用印;
(五)职能部门报上级单位各类材料、报表用印;
(六)银行账户(包含网银)开立、注销材料用印;
(七)教职工出国交流、访学、学习,学生公派留学材料用印;
(八)教职工办理其它事务用印。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常规性日常工作的,经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备案,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一)教学、科研、人事等部门上报的常规类材料(包括申请项目、课题、基金及成果推荐等);
(二)在校学生参加学校项目自费留学材料等;
(三)在读(就读)证明、学生成绩单、学历学位证明翻译件、获奖证书(以文件为准)等;
(四)教职工开具在职证明、收入证明、身份证明、住房证明等各类证明材料(需提供经职能部门审核加盖公章的支撑材料);
(五)其它常规性日常业务。
第十六条 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对外合作交流协议,经校长签署或经校长授权的代表签署后方可用印。
第十七条 学校授权委托书经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用印;介绍信经填写后用印,存根留存备查。
第十八条 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书、科研协议书等原则上使用“西安财经大学合同专用章”,印章由财务处负责管理,由学校授权的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使用。
以学校名义对外开具的校内房屋证明、居住证明等相关业务原则上使用“西安财经大学后勤管理处房屋管理科”印章,由学校授权的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后使用。
以学校名义对外开具户籍类证明原则上使用“西安财经大学保卫处”印章,由学校授权的保卫处负责人审批后使用。
以学校名义对外开具档案类证明原则上使用“西安财经大学档案馆”印章,由学校授权的档案馆负责人审批后使用。
除以上常规业务审批用印事项外,特殊事项经主管业务校领导审签后用印。
第十九条 电子印章使用审批流程参照实物印章使用权限进行审批,严格执行用印审批程序,印章专管人员不得越权使用电子印章。
第五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收回
第二十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属部门印章的刻制审批、启用、收回与销毁及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更名或撤销的处级单位旧印章须按相关规定及时送档案馆归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学院(部)负责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印章的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刻制印章程序
(一)学校处级机构和其他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各级实体性机构印章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机构成立的公文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统一刻制,并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发布启用印章的公文、留取印模后方可正式启用;如有旧印章,应同时宣布旧印章停止使用并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回收存档。实体印章停用,电子印章同时注销。
(二)学校各部门、学院(部)下属的科级单位原则上不再刻制印章。确实需要刻制印章的,由所属部门提出刻制印章的书面申请,附批准该单位成立的公文,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一刻制;启用新印章须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留下印模后,方可正式启用。
(三)各部门业务管理专用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提交刻制印章的书面申请,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核并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一刻制。
(四)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各种科研性、学术性的非实体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如确实需要刻制的,需提交刻制印章申请和相关文件依据,并经该非实体机构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一刻制。
(五)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电子印章的登记、审批管理,申请单位负责电子印章的使用与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学校电子印章及相关平台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维护。
(六)电子印章的制发,由印章使用部门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请(附件二),由信息中心负责电子印章的制作(认证)及电子印章平台系统的技术建设,制定相关的接入规范,为相关信息系统提供接入服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制作。
第二十四条 坏损印章更换程序
(一)印章一经发现坏损,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刻制更换。
(二)坏损印章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回收存档。
(三)更换印章参照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丢失印章申报程序
(一)印章作为行使管理职能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各部门、学院(部)应高度重视并维护印章的权威性,规范印章管理,一旦发现印章丢失必须第一时间到所辖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书面报备。
(二)电子印章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印章使用认证信息。持有人发现本人密码信息泄露的,应及时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和信息中心报告并修改密码,同时应及时告知有关各方,终止失密期间电子印章的有效性。
(三)更换印章参照第二十三条。
(四)由于失职造成印章丢失,将进一步追究保管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印章规格和式样
(一)学校党委印章、学校公章的规格和样式,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学校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印章为圆形,直径3.8厘米,中心部位刊镰刀锤子图案,外刊“中共西安财经大学×××委员会”,自左向右环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印章为圆形,直径3.8厘米,中心部位刊镰刀锤子图案,前段文字“中共西安财经大学×××”,自左向右环行,后段文字即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自左向右横排。
(三)学校处级机构印章为圆形,直径3.8厘米,中心部位刊五角星图案,前段文字“西安财经大学”,自左而右环行,后段文字即部门自身名称,自左而右横排。
(四)学校处级机构的下属部门印章为圆形,直径3.6厘米,中心部位刊五角星图案,前段文字“西安财经大学+部门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后段文字即下属、挂靠单位自身名称自左而右横排。
(五)各部门业务类专用印章,视具体用途可为圆形、椭圆形、三角形、长方形等,圆形直径不得超过3.4厘米,印章文字只限“持印部门名称+某某专用章”。
(六)其它机构印章和特殊专用印章规格和式样,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所刊汉字一律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印章应交回而未交回、印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弄虚作假骗用印章、审批部门把关不严导致用印后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依据有关规定与程序,严肃追究当事人及部门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部门印章办理对外事务、签订合同或因业务专用章审批程序不当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印章管理人和部门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私自刻制印章或使用伪造、变造印章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未构成犯罪的,学校依据相关制度给予当事人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校属各部门、学院(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印章管理制度,并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大学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西财大校发〔2019〕50号即时作废。
附件:1.西安财经大学用印申请表
2.西安财经大学电子印章业务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