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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大学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人:冯笛     时间:2024-12-31   浏览次数:


西安财经大学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加强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协调能力,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议事协调机是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由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设立,在特定职责范围内,就学校重大工作或跨部门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咨询、审议审定、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而设立的机构,包括委员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委会、专班等。具体可分为常设议事协调机构与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部门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按照授权审议或审定相关事项,属审议范畴的事项,应及时报请上级议事协调机构或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审定,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办理。经学校党委或行政授权,议事协调机构可审定相关事项或规定临时性管理措施。

第四条  议事协调机构审议事项时,学校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参加或不表态,在充分听取审议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在上一级决策审定会议上末位表态。

第五条  管理部门与职责

(一)学校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负责议事协调机构的申请受理、设立审核、清理规范、发文公布等工作。

(二)党委组织部负责议事协调机构的人员职务、职级审核等工作。

第六条  设立原则与程序

(一)设立原则。学校遵循“精简、统一、高效、权责一致”原则,从严控制议事协调机构数量。除上级有规定的,学校议事协调机构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明确机构规格、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核拨经费、不刻制印章;未经批准不得发布指令性公文,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未经相应程序审核审定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写入学校相关制度。

(二)设立程序。设立常设议事协调机构,由承担主要工作任务的职能部门在征求学校主要领导意见后,向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提出设立审核意见,拟同意的,由党委组织部先行对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进行职务、职级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审定,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按程序发文公布。

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原则上纳入专项工作方案,经相关会议审议确定,不再单独发文公布,专项工作结束后自动撤销。

第七条  调整与更名

(一)人员调整程序。调整成员单位需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提出新的成员单位名单,征求拟调整成员单位意见,经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审核,报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文公布。组成人员因职务变动或工作分工需要调整的,由相应岗位人员自然递补,发文公布。

(二)机构更名程序。议事协调机构由于工作职责或任务调整,需要更名或调整的,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向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提出更名申请,经审核并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发文公布。

(三)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予调整,特殊情况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后办理。

第八条  撤销、合并与改变隶属关系

(一)具有以下情形的,应予以撤销:

1.擅自设立的;

2.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职能消失的;

3.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4.对应的上级议事协调机构已撤销且工作任务可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

5.长期不开展工作或者作用发挥不明显,无保留必要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的,应予以合并:

工作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职责相互交叉或者涵盖的;其他原因需要合并的。

(三)改变隶属关系。根据工作实际和形势变化,需要改变隶属关系的议事协调机构,由改机构下设办公室提出申请,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审核,并提请相关会议审定后发文公布。

第九条  清理规范与监督检查

(一)清理规范。学校议事协调机构实行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议事协调机构清理规范工作,提出清理规范意见,报学校党委审定后,按程序进行清理规范。

(二)监督检查。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应当对议事协调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能履行工作职责、擅自改变职责任务或者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或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