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党字[2010]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大型活动的稳定安全管理,保护师生生命及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稳定,促进学校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单位及社团举办大型活动的稳定安全管理。
大型活动是指是由学校部门、单位、社团组织开展的参加人数较多的集会或集体性活动。规模1000人以上的活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规模的社会活动;跨学院参加人数200人以上的活动,一般视为大型活动。
第三条 大型活动的稳定安全工作要牢固树立“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责任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大型活动的稳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稳定安全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行大型活动事前报告审批制度。学校各单位、部门举办大型活动,应在举办活动2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审批。下列活动视为已经批准,不需另行申请:根据学校党委或行政决定而举行的大型活动;根据经学校批准的工作计划而举办的大型活动;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的大型活动。
申请在校外举办大型活动的,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学校院长办公室、保卫处向当地政府、公安部门申报批准;在校内举办规模1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院长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学校有关部门、单位承办的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规模的大型活动和跨学院参加人数2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稳定办审批。
主办单位、部门对活动的稳定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举办大型活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活动有良好的效果预期;
(二)活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三)活动的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稳定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扎实有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影响学校稳定安全的;
(四)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秩序的。
第七条 大型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所组织的活动进行稳定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稳定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重大活动稳定安全工作方案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是:举办的日期、时间、地点、参加人数和活动内容;稳定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稳定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车辆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员,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保安等安全工作人员;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七)大型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具体安全职责;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责任。
第八条 大型活动的场所、设施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大型活动的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
(二)安全出入口以及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好安全秩序;
(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三章 安全规范
第九条 大型活动的主办者(承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将重大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批准的日期、时间、地点、内容举办活动;
(三)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十条 主办者在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在人员相对聚集时,主办者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三)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十二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重大活动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重大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三条 学校保卫处、稳定办组织相关单位及时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主办者立即或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场所提供者,违反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学校保卫处、稳定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因严重失职、渎职等原因,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主办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